这8500万美元对中国的空运货代、货主好比从天而降的馅饼。
按照美国司法部(下称“DOJ”)的定义,于2000年1月1日到2006年9月11日间,向包括汉莎航空在内的任何卷入DOJ调查的航空货运公司购买航空货运服务的所有个人和实体,均有权对这笔赔偿金提出申索。“这包括基本上所有并没有主动成为原告方的中国货主、货运代理企业。”嘉里大通前法律总监韩立德说。
然而,对于这笔天上掉下来的赔偿金,国内的受害企业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观望。
可选择索赔途径
中国货代、货主行业不战而屈人之兵,源于DOJ对这起反卡塔尔调查的原告定义界定。由于汉莎航空以8500万美元为代价与原告所代表的和解集体达成《和解协议》,美国联邦法院纽约东部地区法院已于2008年4月4日初步确认汉莎航空和解集体。
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确认,在上述期间购买或通过货运代理商购买美国境内或发运地、目的地的所有个人和实体,在解决了相应的律师费、诉讼费,并提交了有效《索赔表》后可分羹汉莎航空的这笔赔偿金。
DOJ方面对本报解释称,汉莎航空和解集体成员现时拥有四种选择。
其一,继续作为汉莎航空和解集体成员,并在2009年2月12日前提交一份《索赔表》,以分享汉莎航空和解金补偿。其二,退出汉莎航空和解集体,放弃分享汉莎航空和解金的资格,自费向汉莎航空单独提出索赔要求,并在今年11月12日以前提交书面要求。其三,不退出汉莎航空和解集体,但反对和解,则在11月12日前向法院备案反对意见,邮寄和解集体律师以及汉莎航空律师,并可亲自或委托律师(律师费自付)出席公平听证会,并提交法院认为合理、相关的证据或理由。第四,不作为,放弃向汉莎航空提出所有索赔的权利。
若选择第一条和解之路,则需要和所有提交《索赔表》的货代和货主企业分享85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。“其实再加上汉莎航空同意向加拿大集体诉讼成员支付的533.8万美元,总共有9000万美元。8500万美元并非定数,美联邦法院纽约东部地区法院还计划于今年12月12日举行一次“公平听证会”,“以便认定汉莎航空和解方案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。”韩立德说。
选择第二和第三个方式的原告,则需要自费。有熟悉美国集体诉讼事宜的人士向本报透露,一般而言,“得到的赔偿金会比和解得到的赔偿金多三倍以上。”自然,律师事务所的佣金收入也就更多。这种官司均由律师事务所垫支,事后抽佣,比例视乎赔偿金额而定。在美国,可能被抽佣高达30%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报酬。
上一页12 下一页
